“70年大限”“50年寿命”如何衔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8日15:28 深圳晚报

      据羊城晚报报道《物权法》16日获高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昨晨,有广东专家指出,下一步,首先要解决“用地‘70年大限’与住房‘50年寿命’如何衔接”的问题,尽快在法规上明确。

      广州市房协专家委员会委员黄穗诚接受记者采访表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后自动续期,深得民心,但还存在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期限与住宅设计使用寿命不一致,因为我国目前住宅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50年。

      据了解,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属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按照规定,违反该“强制性条文”的处罚力度颇大,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

      而住宅使用50年后,住宅建筑改造如何进行?居民自己是难以完成的,因为在一个小区里,很难形成统一意见。那时的住宅建筑改造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如今《物权法》出台,房屋用地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了,但是房屋本身的质量是否也自动续期呢?

      黄穗诚指出:“目前土地和房屋的关系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当住房的质量期限到了的时候,这个期限是不会自动续期的,《住宅建筑规范》第三条规定,住宅设计期限届满的,如果需要继续续期的,应由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之后再作处理。那么住宅质量期满,但土地使用权期未届满的房屋就产生问题了。如果质量期满的房屋经过维修之后仍未能通过质量鉴定,那么房屋的处置就给所有权人带来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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