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善法院被判缓刑者须交缓刑考察费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8日23:2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云南永善县,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永善法院在2005年共对23件刑事案件作了缓刑判决,而2004年的缓刑案件数量则是2005年的两倍。

  耐人寻味的是,当年由法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已成制度的这一做法,在《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入调查后,出现了戏剧性的改观--全力清退所收款项。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王 琪 发自云南永善

  “交了钱对你有好处”

  3月5日下午两点,永善县城一住宅楼内。

  周云翻箱倒柜找了将近一个小时,才将那张红色的单据找到。这是一张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收费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摘要一栏,填写的收费项目为“交缓刑考察费”,左下角盖着永善法院诉讼费专用章印,顶端盖着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的椭圆形印章。

  周云原为永善县一家国有企业的会计,因涉嫌贪污被该县检察院起诉;2006年5月9日,永善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云案;5月11日,法院作出判一缓二判决;6月22日,周云按照法官要求,到指定银行交了3000元缓刑考察费。

  在被要求交纳缓刑考察费时,周云被告知:“法院要对你的表现随时进行抽查,这笔钱用于抽查的开销。”

  但时至今日,公检法三家都从来没有人登门抽查过周云的表现。

  “当时以为确实有这方面的规定(注:指判处缓刑需交缓刑考察费),法院叫交就交了。”周云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在交纳缓刑考察费当天,法院立案庭法官将银行账号写错,周云拿着法院开据的交款单到银行,结果交不了。周云不得不折回法院请法官重新填写交款单据,再次到银行交钱。

  与《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此前见到的4名被判缓刑者不同,周云案发后未被收入看守所。

  不同的处境对不同的人产生了不同的心理压力,而法院在通知当事人家属交纳缓刑考察费时的说法,也各有差异。

  来自四川的张忠2005年初骑摩托车在永善肇事,导致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当场死亡,张被刑拘。张忠的一名亲戚周某帮其料理一应事宜。永善法院于当年3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缓刑。

  据周回忆,当天上午庭审结束后,张忠案的承办法官通知周交纳5000元缓刑考察费,法官没有告诉他收取这笔钱的用途是什么。

  周当时问承办法官,缓刑考察期满以后这笔钱还退不退?承办法官回答他:“没有这个规矩。”

  这天,周某从家里带来的3万多元现金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只剩下了4500元。周与承办法官讨价还价“能不能少一点”,被承办法官一口回绝:“少一分都不行!”

  之后,周某四处筹措,才将5000元缓刑考察费交到了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天,法院放人。一个星期后,缓刑判决书下达到张忠手中。

  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的辩护律师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证实,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结束后让他转告被告人家属交纳缓刑考察费时说,“交了钱有好处”。

  在记者调查的5宗案件中,4宗案件的被告或者被告人家属转述过这句话。

  永善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交缓刑考察费的“好处”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处缓刑还是实刑。

  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缓刑意味着罪犯可以不被投入监狱,而实刑则刚好相反,必须在监内执行。

  基于“让人(刑事案件被告)尽快出来”的想法和对法院收费的相关法规政策的不了解,当事人家属在法院提出须交纳缓刑考察费时,大多都毫不犹豫地把钱交了。

  3月5日下午两点,永善县城一住宅楼内。

  周云翻箱倒柜找了将近一个小时,才将那张红色的单据找到。这是一张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收费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摘要一栏,填写的收费项目为“交缓刑考察费”,左下角盖着永善法院诉讼费专用章印,顶端盖着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的椭圆形印章。

  周云原为永善县一家国有企业的会计,因涉嫌贪污被该县检察院起诉;2006年5月9日,永善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云案;5月11日,法院作出判一缓二判决;6月22日,周云按照法官要求,到指定银行交了3000元缓刑考察费。

  在被要求交纳缓刑考察费时,周云被告知:“法院要对你的表现随时进行抽查,这笔钱用于抽查的开销。”

  但时至今日,公检法三家都从来没有人登门抽查过周云的表现。

  “当时以为确实有这方面的规定(注:指判处缓刑需交缓刑考察费),法院叫交就交了。”周云说。

  在交纳缓刑考察费当天,法院立案庭法官将银行账号写错,周云拿着法院开据的交款单到银行,结果交不了。周云不得不折回法院请法官重新填写交款单据,再次到银行交钱。

  与《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此前见到的4名被判缓刑者不同,周云案发后未被收入看守所。

  不同的处境对不同的人产生了不同的心理压力,而法院在通知当事人家属交纳缓刑考察费时的说法,也各有差异。

  来自四川的张忠2005年初骑摩托车在永善肇事,导致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当场死亡,张被刑拘。张忠的一名亲戚周某帮其料理一应事宜。永善法院于当年3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缓刑。

  据周回忆,当天上午庭审结束后,张忠案的承办法官通知周交纳5000元缓刑考察费,法官没有告诉他收取这笔钱的用途是什么。

  周当时问承办法官,缓刑考察期满以后这笔钱还退不退?承办法官回答他:“没有这个规矩。”

  这天,周某从家里带来的3万多元现金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只剩下了4500元。周与承办法官讨价还价“能不能少一点”,被承办法官一口回绝:“少一分都不行!”

  之后,周某四处筹措,才将5000元缓刑考察费交到了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天,法院放人。一个星期后,缓刑判决书下达到张忠手中。

  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的辩护律师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证实,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结束后让他转告被告人家属交纳缓刑考察费时说,“交了钱有好处”。

  在记者调查的5宗案件中,4宗案件的被告或者被告人家属转述过这句话。

  永善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交缓刑考察费的“好处”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处缓刑还是实刑。

  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缓刑意味着罪犯可以不被投入监狱,而实刑则刚好相反,必须在监内执行。

  基于“让人(刑事案件被告)尽快出来”的想法和对法院收费的相关法规政策的不了解,当事人家属在法院提出须交纳缓刑考察费时,大多都毫不犹豫地把钱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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