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全力清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8日23:26 民主与法制时报

  法院表示全力清退

  3月6日下午,副院长刘松向记者出示了一张领款凭据,证明该院在今年年初已经开始清退所收的缓刑考察费。这笔已经被法院退回的缓刑考察费所涉及的交款人,案发于2003年。当年年底,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法院今年1月30日退回这笔缓刑考察费时,他的考察期已满。

  据说这是永善法院清退的第一笔缓刑考察费。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缓刑考察费的清退,缘于当地公安及检察院的不满,此事曾引起永善县人大及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注。在此之后,永善法院党组于2006年6月19日研究决定,不再收取缓刑考察费。6月20日,法院制定了一份文件,这份文件规定,对已经收取的缓刑考察费,待交款人缓刑考察期满后予以退回。

  但更多的人不知道这个文件的出台,更不知道法院已经开始清退不该收取的缓刑考察费。

  “只能等到考察期满了再说,现在考察期都还没满,怎么敢去问?”3月4日下午,一名被收取了缓刑考察费的当事人家属说。

  记者见过的几名被告或被告家属,从来没有想过已经交到法院的缓刑考察费,还有退回来的可能。

  他们当中存在着两种想法:一些人自认倒霉,另一些人则担心法院取消缓刑判决,重新将被告投入监狱。

  导致人们产生以上想法的一个原因,按照当地法律工作者的说法,是因为生活在贫困山区的许多农民严重缺乏法律常识,他们不知道缓刑判决生效后,即使是法院也不能随便更改。

  “5000块钱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3月4日下午,帮张忠交了5000元缓刑考察费的周某说,“有多少人家能拿得出5000块钱?”

  当天,一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感叹道:“5000元缓刑考察费足以让一些农村家庭破产!”

  “(收取缓刑考察费)确实是不妥当的。”3月6日下午,副院长刘松说。当天晚些时候,刘松重新表态,将向法院党组汇报,不以考察期是否结束为前提,组织工作组全面清退所收缓刑考察费。

  在此期间,记者一直未能见到永善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贵京。据法院内部人士称,彭2000年从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调任永善法院院长后的第三个年头,永善法院开始收取缓刑考察费。

  在永善法院判处的缓刑案件中,记者注意到,在一宗强奸案中,案犯仅被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而强奸罪量刑的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惕缓刑滥用

  法院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的收费流程,显示出该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缓刑判决与收取缓刑考察费之间的微妙关系。

  据透露,通常情况下,一宗刑事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先是向分管刑庭的副院长提出缓刑建议,得到许可后,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家属交纳缓刑考察费;当事人家属到法院立案庭领取交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款;交完款后从银行领回进账单,再到法院立案庭换成法院的收据,当事人家属的工作到此暂告一个段落。

  在确证缓刑考察费已经进入法院的银行账户后,由承办法官将审结报告报法院领导签字认可,最终作出缓刑判决;走完这个过程,承办法官才办理释放手续,带领家属到看守所放人。

  “他们几乎不会在你交缓刑考察费之前,把判决书下达给你。”一名法院内部人士对记者说,“判决书全部是用电脑打出来的,存在电脑上,要改判只需要删掉‘缓刑’那句话。”

  这位内部人士说,法院对触犯刑法者适当地判处缓刑并不奇怪,在1993年最高法曾经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的政策,但是一旦判处缓刑与经济挂钩,就不再是一种正常的司法现象。

  这样的现象并非只出在云南省永善法院。广东省某法院的一名法官此间向记者透露,收取缓刑考察费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常见现象。

  曾有法律观察者针对这一现象评论说,法院以收取缓刑考察费为前提对触犯刑法者判处缓刑,是一种恶劣的滥用缓刑现象。法院这样做,无异于将缓刑待价而沽,败坏法律尊严。

  有专家曾撰文指出,除了缓刑被一些法院当成创收的捷径而外,滥用缓刑还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一、在被告人背景深厚的一些案件中,缓刑常被滥用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二、一些不符合缓刑条件的案件,因为被告人其情可悯、可怜,群众亦要求轻判,法官于是法外恤情,“设法”判缓刑;三、一些所谓能人、有功之臣得到缓刑垂青,造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四、在面对一些罪与非罪难以判断的疑案时,某些法院采取折中做法,先认定有罪,再判处缓刑。

  (注: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部分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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