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隐私场所禁装电子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1:28 现代快报

  据新华社广州3月18日专电(记者 梁钢华)记者从广州市政府获悉,这个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规定》禁止在卫生间、客房等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电子眼。

  《规定》强调,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一律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即电子眼),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规定》表示,凡有以电子眼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同时指出,除隐私场所禁装电子眼外,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都应当安装电子眼,以便监控。

  广州新规5月1日起实施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