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未保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8:19 长江商报

  货主万元货物仅获赔500

  本报讯 (记者 王娟) 物流公司将近万元的货物弄丢后,货主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但因托运货物时没有进行保价,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500元。昨日,货主赖女士拿到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时,后悔当初太粗心。

  赖女士在汉口经营服装生意,去年1月9日,她在江西省福盛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请物流公司将价值近万元的4件货物托运给江西省吉水县的廖某,运费为50元。因图一时方便,赖女士当时并未办理保价手续。

  10天后,廖某还没收到货物,赖女士向物流公司打听货物去向,才得知这批货物因路上发生车祸而全部烧毁。赖女士找物流公司索赔,物流公司承诺处理却迟迟未能兑现。赖女士于是将物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根据托运合同中 “托运方未填写保价金额、未交纳保费的,以运费的10倍以内计算赔偿额”这一约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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