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赔偿金与城里人“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8:46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郑妍记者陈大名)我省在沪务工人员季先生日前接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他将按上海市民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

  2005年4月23日晚,我省在上海务工人员季先生横过车行道时,被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撞倒。经诊断,季先生颈椎骨折、颈椎间盘突出。医院对其施行了手术。9月29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书结论为:季先生因车祸受伤,已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季先生于2006年12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季先生为证明其

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供了上海市外来人口暂住证。但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季先生提供的暂住证不符合办证手续,且有涂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外来人口管理部门为原告补办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鉴于该补证缺乏相关的登记手续,不符合申领规定,被告异议成立。但是原告提供的上海某工程公司的证明能证明其在该公司从事泥工代班工作,且在上海工作超过一年。据此,法院认定应该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其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具体的赔偿比例由被告承担80%份额,原告自负20%份额。法院因此判决:季先生适用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获残疾赔偿金7.4万余元,连同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获1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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