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公布个人合作建房公约草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11:37 国际在线
天津律师公布个人合作建房公约草案(图)
天津一律师发起个人合作建房

  国际在线消息(驻天津记者翟媛 张秀凤):日前,天津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仲凯以个人名义发起合作建房,并公布了个人合作建房公约草案。由律师发起的个人合作建房在全国还属首例。

  近几年我国各城市房价不断攀升,房价过高让很多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房。此次天津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发起者杨仲凯告诉记者,一般房地产项目的价格由土地价格、基建成本、开发商营销费用和利润几部分组成。而个人合作建房由于其本身特点,可以降低住房价格30%左右。

  个人合作建房最初的含义是,由有共同房产需求的个人一起出资选择土地、构建物业的一种方式。在国外,民间自发的合作建房行为已经非常普遍,这种模式也比较成熟。但目前我国虽然没有明令禁止个人合作建房,但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有可能将直接影响到拿地资格、银行贷款的成败、建设资格以及最终

房产证的取得。因此,杨仲凯发起的合作建房在操作模式上与以前有很大不同,将采取委托房地产公司,并为其付佣金的方式,实现法律程序上的通畅。杨仲凯告诉记者,“我们现在所做的模式是大家组合起来,委托一家房地产公司,代表这些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帮我们选择合适的建筑商,最后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组织,使每个业主获得产权证。房地产公司我们会选择公益心比较强的,忽视利润注重效益的,同时要考虑资信比较良好的。这也是我们律师介入的意义。”

  记者在公约草案中见到,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同时接受委托,成为负责具体项目运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接洽合作人、与有关部门联络洽谈、制定各种协议以及法律文书、寻找资金、参与资金监管等事宜。

  此外,公约还对合作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操作方案、合作人大会组成及职权、理事会 成员选举办法和权利义务、资金监管方案、合作人出资方案、融资方案、选房方案、合作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约定。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玉奎介绍说,“我们现在设定了两个机构,一个是合作人大会,一个是理事会。合作人大会最终的目的是体现合作人意志,反映他们的情况,提他们建议,就主要问题进行决策,比如选地,这实际上是体现民主。另外有一个理事会,由合作人大会选举理事成员,用于决策日常事务,保证项目运作快捷方便。这体现集中行使权力的方面。”

  对于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的筹集显然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杨仲凯的方案中,打算参与合作建房的市民,将在签订待建协议之后,存入首笔房款到专门账户中,到拿到土地后,还需要再存入第二笔房款。当然,如此大笔的资金也需要严密的监管,来保障合作人的利益陈玉奎告诉记者,“我们要设定个人合作建房专用账户,我们通过和银行达成协议,银行负责审查,理事长、副理事长、律师事务所在签字确认之后,银行才能放款,制约资金的使用。”

  同时,业内人士也分析认为,房地产开发是综合性较强的行业,对资源整合方案的要求非常高,目前专业的房地产公司还可以通过雄厚的财力基础来抵御市场风险,合作建房者则需要个人承担。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公约草案发布后的三四天时间内,进行咨询报名的天津市民就达到了150人左右。不过,杨仲凯并没有盲目乐观,他认为,合作建房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关键就在于它饱含购房人对低

房价的期盼,不过,这距离成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毕竟,个人合作建房作为新生事物,和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
开发商
相比,还显得有些势单力薄。杨仲凯也坦诚地对记者说,这一个人合作建房的计划最终也很有可能不能获得成功,但他希望能以此来推动相关立法的进程。杨仲凯说,“我们也想通过我们的行为形成法律成果,首先我们要搞一个房地产知识普及的文本,同时我们还会形成一个房地产法的有关专著拿给我们的业内一起交流。同时我们会把我们的经验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立法的进程,哪怕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一个部门的规章,这对于法律的建设都会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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