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偷拍他人隐私最高拘留十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12:28 黑龙江日报

  据《信息时报》报道“宾馆客房、员工宿舍禁装电子眼,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将被拘留”。记者获悉,广州市有关部门近日出台了《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强调,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即“电子眼”)。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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