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纪委大力推动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1:14 北京晨报

  20年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首次写入了村财务公开的内容。20年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打破了政府官员“暗箱操作,秘密行政”的局面。专家认为,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各级政府迈向“信息公开时代”,是一次政府的“自我变革”。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权威发布

  信息不公开 公民可举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昨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保证知情权:公民四种方式获政府信息

  中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信息查询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四种方式及时获得政府信息,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

  张穹具体解释说,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四方面做出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

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防止失密泄密:信息公开不得侵犯隐私

  张穹介绍说,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他强调,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

  另外,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从五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证履行义务: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公开

  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单位;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都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条例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证信息准确:公民有权更正涉己信息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同时规定,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保证公开及时:政府15日内须答复申请

  张穹说,人民需求政府信息,一般有两种需求,一是一般的需求,二是特殊的需求。一般的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特殊的需求需要依法申请来获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晨报记者 韩娜

  专家解读

  要求公开信息 记者没有特权

  昨天,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手持该条例的讨论稿针对本报记者的提问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信息公开进入立法时代

  记:“根据条例第8条,行政机关公开政策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政府机关以危害社会稳定的理由,拒绝公开信息?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

  周:从根本原则上说,任何国家都不会为了信息公开而危害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信息公开应该是利大于弊的,如果将国家秘密都公开了显然是得不偿失。所以这一条的规定非常必要。不过,为了防止你担心的这种情况,应该建立一系列的法规来完善这部条例,明确公开的内容以及不公开的程序。不能随随便便说不公开,找个理由就不公开了。应该说,要保障信息全面公开,是数部法律法规来共同完成的。而信息公开这部条例只是一个开始,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就像一张网,这只是一个网结。

  ■记者的采访权不同于知情权

  记:作为一个媒体记者,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我的采访不应该遭到政府部门的拒绝?

  周:我只能说,媒体的采访权和公民的知情权不同,媒体没有特权。这部条例规定的内容还是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为中心的。也就是说,如果哪一级政府将信息公开理解为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就错了。但是在公布的条例中,这一点不够明确,这是这部条例遗憾的地方。

  ■官员巡回讲座不是信息公开

  记:您感觉如何界定信息公开的方式比较合理?

  周:在讨论稿里,这部分内容是明确的。公开的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的、规范的渠道。根据国际惯例,分为三种:政府公报;官方制定出版物,这里特指人民日报;政府办公场所,就是公民在政府大楼里随时能看到公开的信息。还有一类是非官方的,不规范的。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广播、上网、短信、讲座等。

  在实践中,应该是官方的渠道先公开,非官方的渠道理应在后。像在一些国际条约签订之后,内容公开了吗?掌握这些信息的官员到处进行讲座,还要出版相关书籍,名利双收。可是从正规的渠道,一般的公民不能全面了解这些内容。

  但是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这一条被修改了,没有将正规和非正规的渠道区分开,这对政府信息的完全透明化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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