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车祸死亡赔偿城乡差距达17.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16日,重庆市交警总队公布了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数据,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分别为23万元和5.7万元。新的赔偿标准从今年5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期间执行。

  据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是根据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消费支出以及各个行业的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作为参考。赔偿内容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抚养费等。2006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874元。按照此计算,从今年5月起,重庆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年)分别为231400元和57480元。据《重庆晨报》

  相关新闻重庆拟建城乡统一户籍制度

  重庆市政府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重庆拟在2012年前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重庆市发改委主任杨庆渝透露,重庆市公安机关正牵头在做关于户籍改革的方案,计划在2012年前全面推开。 据新华社

  新闻回放同命不同价有望近期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期间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相关决定有望近期出台。

  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引起广泛关注。肖扬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很多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讨论。肖扬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果进展顺

  利,相关决定将很快出台。 据新华社

  同命同价应有程序正义来保障

  □陈春

  重庆交警总队公布“同命不同价”的标准,其本质是城乡二元化体制所固有的一种生命不等价的歧视,这一点早已为包括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在内的诸多有识之士所鞭笞,没有必要过多重复。

  换一个视角,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待“同命同价”在重庆难以落地,是不能也?还是不为也?笔者觉得重庆交警总队或许属于后者。去年出台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赔偿按统一标准,这意味着广西交通事故实现“同命同价”。贵州省地方性法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这样两则例子可以说明一点,在一个立法公开的程序里面可以有效“过滤”掉一些价值不公的条文,广西、贵州的《交安条例》都曾经过了地方人大代表的广泛讨论、立法听证,因此显得较为“公道”。笔者不知道重庆交警总队公布的“同命不同价”的标准是否经过了地方人大的立法程序“过滤”,如果没有,还是听一听更为广泛的民意为好。

  2006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共有19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其中就包括“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也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明确,当然,这是更高一个层次的法律修正程序,其最终目的依然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基本价值,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

  人命应该是无价的,但法律赔偿作为一个底线保障应该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无论是已有的“同命同价”地方性法规,还是国家层面的交通法律修正呼吁都说明价值正义需要程序正义的推动才能得以实现,如果再说得直白一点,广西、贵州既然可以“同命同价”,那重庆为何不可以做到呢?

  (作者系江苏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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