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开车撞人 单位掏钱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01:5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邹城5月20日热线消息 18日,邹城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履行职务时开车撞人的职工党某不负赔偿责任,而党某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两万元。

  党某是邹城市某建筑公司下属一工区的临时工。2005年12月,党某无证驾驶无牌小翻斗四轮工程车,在邹城市大胡村某十字路口处,与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庄某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党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庄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事故发生时,被告党某驾驶被告某建筑公司下属某项目部所有的四轮工程车,在施工运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该项目部系被告建筑公司内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其对外施工以被告建筑公司的名义进行。所以,建筑公司作为雇主对外应对其雇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建筑公司依法对党某应承担责任份额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刘克斌 蒋怀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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