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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史上开“先河” 诽谤案被害人没起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06:3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稷山文案”第三个写信人最终获罪,薛志敬将提起上诉 核心提示 与重庆“彭水诗案”齐名的山西“稷山文案”近日有了新进展。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两人目前已被判刑。5月15日开审关于第三人薛志敬的第二案,结果于17日宣判: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的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诽谤个人案,开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先河”。 核心解释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17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稷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审理:传播材料造成影响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下旬,被告人薛志敬与杨秦玉、南回荣在薛家相聚,薛提出整理一些关于县委主要领导的材料。后3人共同商议,由南回荣执笔起草了一份“众口责问李润山”的材料。判决书认定,该材料的第三部分捏造事实,称县委书记“定居‘办公’706”等。 2006年4月8日,薛志敬交给南回荣人民币100元,作为打印材料费用,南回荣将所拟草稿带至侯马市打印40份,于当日下午交给杨秦玉。当晚,杨秦玉将该材料送给薛志敬一份。4月9日,杨秦玉将37份材料以匿名信方式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人大、政协及稷山部分局、办、乡镇负责人。法院据此认为,在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使该材料的内容在“两会”期间得以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核心:诽谤需受害人自诉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诽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该罪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一种是“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而该案“被害人”从2006年4月至今一直活跃在稷山县的政治舞台上,并没有遭到强制、威吓以至“无法告诉”的情况。第二种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辩护人辩称,事发之后稷山县的“两会”顺利召开,李润山继续担任县委书记,稷山县没有发生严重的政治事件,也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混乱。可见被告的所谓诽谤没有影响稷山县的社会秩序。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存在可以公诉的法律事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当。 被告人的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诽谤个人案,开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先河”,而这样的“先例”决不能开,否则,公权就可能变成个别人的私权。 最后获刑的被告薛志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在法律程序上,还是判决依据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这起案件漏洞重重。 “我肯定要上诉,大不了维持原判,可我不相信上一级的法院也会这么判决。”他说。(综合新京报、民主与法制时报) □新闻背景 2006年3月,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和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回荣,到稷山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家里聊天时,提到了该县一个土地被卖事件,政府本来向社会承诺,要在这块地上建“稷山标志性建筑”,却突然卖给个人搞房地产开发。他们认为政府朝令夕改,是县委书记李润山失信于民。他们越聊越激动,最后决定把近几年稷山县的众多问题整理归纳成文。 3人收集证据,斟酌词句,几易其稿,完成了《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文中向县委书记李润山提出四问:首问书记李润山,朝令夕改为哪般?二问书记李润山,为啥引资遭祸端?三问书记好威风,总统套间办啥公?四问书记财力涨,为何工资老不动?文中每“问”之下,都有详尽的论证,文章最后署名是“稷山笨嘴笨舌人”。 这篇文章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四大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共计37份。 (据现代快报) □案件点评 “借公权泄私愤” 所谓“稷山文案”,说的是山西稷山县三名干部在当地两会期间,匿名写了一封针对县委书记、名为《众口责问李润山》的公开信,并将它发给当地三十多名干部。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诽谤罪为名,对三名写信人提起了公诉。“稷山文案”被媒体披露之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将它和发生在重庆的“彭水诗案”相提并论,把两者看成是公民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例。 这两起案例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公民表达意见的方式和途径也有差异(“彭水诗案”中,秦中飞用手机发送讽刺诗歌;“稷山文案”中,三名干部散发公开信),但其性质大体上是类似的,都是以书面文字的形式批评地方现任领导干部。令人不解的是,在法理上可以归类的两起案子,却有着全然不同的结果。“彭水诗案”已经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错案,不仅当事人获得了赔偿,彭水县原县委书记蓝庆华也受到免职处理,其异地为官的事还遭到媒体的穷追猛打。形成对照的是,“稷山文案”的三名当事人不但被撤销职务、羁押多日,还被审判乃至判刑。稷山县委书记李润山还告诉记者,这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宽宏大量”、向法院打了招呼的结果。 “稷山文案”被媒体披露之后,不仅舆论口诛笔伐,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更从专业角度做了深入剖析。一名刑法学教授说,诽谤罪构成要件是指捏造事实、进行散布和后果严重,如果稷山匿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属实,即使有一些捏造的成分,也不构成诽谤,何况其后果根本说不上严重。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平教授则说,我国很少有利用公诉程序审理诽谤案件的情况,“稷山文案”的实质是被举报的领导干部在“借公权泄私愤”。其实,只要是一个稍懂法律的普通公民,都能看出当地司法机关是用法律武器为县委书记张目,修理几个敢于逆言犯上的“刺儿头”。 (据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