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长假” 也该为职工缴社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07:30 城市晚报

  《长春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低保》接续报道

  ■张暗礁 记者 李明罡/报道

  本报讯 连日来,本报关于长春市社会保险如何参保、续保的报道引起了读者的极大关注,热线电话持续多日仍热度不减。针对读者在热线电话中提出的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力争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读者孙女士:职工“放长假”期间,企业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社会保险局: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企业没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对企业拒不通报缴费情况的,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或社会保险监察机构举报。

  读者单先生:我是长春市某企业的职工,由于单位已无能力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允许职工个人承担?

  社会保险局: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社会保障义务,也是职工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允许职工个人承担。

  读者王女士:由于非主观原因,我在参保过程中被“漏保”了,我应该怎样补办?

  社会保险局: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漏保职工,达到或接近(5年内)法定退休年龄,如本人要求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由单位或个人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年度当时缴费比例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并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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