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稷山再演“彭水诗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11:1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2006年春季,山西省运城市所辖的稷山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县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回荣及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根据社会舆论,共同商议写成了2000余字的“众口责问李润山(县委书记)”一文,分别寄给运城市主要领导和稷山县的主要领导,以及稷山县的各部、委、局、办及各乡镇主要领导。三人随即遭遇牢狱之灾。

  尽管近来已有众多媒体和社会舆论对被称为稷山版的“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的立案与审理正确与否表示诸多质疑,但5月17日下午,案件最后一个当事人薛志敬,仍然接到了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因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至此,该案件的三名当事人都被以同样的罪名,处以同样的刑罚。

  审判书甚至未对“共同犯罪”的三个当事人分出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薛志敬和他的律师坦言:“这个结果基本是在意料之中。”薛志敬表示:“将准备上诉。”

  法院判决认定诽谤成立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下旬,被告人薛志敬与杨秦玉、南回荣在薛家相聚,薛提出整理一些关于县委主要领导的材料。后3人共同商议,由南回荣执笔起草了一份“众口责问李润山”的材料。

  判决书认定,该材料的第三部分捏造事实,称县委书记“定居‘办公’七○六”等。

  2006年4月8日,薛志敬交给南回荣人民币100元,作为打印材料费用,南回荣将所拟草稿带至侯马市打印40份,于当日下午交给杨秦玉。当晚,杨秦玉将该材料送给薛志敬一份。4月9日,杨秦玉将37份材料以匿名信方式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人大、政协及稷山部分局、办、乡镇负责人。

  法院据此认为,在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使该材料的内容在“两会”期间得以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被告称上诉寻求公正

  对此,最后获刑的被告薛志敬的辩护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本案中薛志敬与杨、南二人共同撰写的举报信《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中一共提到了四个问题,全文一共2500多字,分别是稷山县城市建设的问题、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李润山生活作风问题和招商引资的问题。其中反映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只有46字,不足全文的2%。两律师称,他们调查后认为,其他3个问题基本属实,而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虽未查实,但也绝非空穴来风。

  薛志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在法律程序上,还是判决依据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这起案件漏洞重重。因为“被诽谤”的对象是县委书记,公诉方和审判方均在县委书记领导之下,因此只有上诉到县委书记管控不了的上级部门,才能为自己寻求到公正的判决。据《北京青年报》《新京报》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