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诽谤县委书记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11:24 新安晚报

  本报讯 山西消息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

  2007年5月17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稷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下旬,被告人薛志敬与杨秦玉、南回荣在薛家相聚,薛提出整理一些关于县委主要领导的材料。后3人共同商议,由南回荣执笔起草了一份“众口责问李润山”的材料。

  4月9日,杨秦玉将37份材料以匿名信方式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人大、政协及稷山部分局、办、乡镇负责人。

  法院据此认为,在稷山县“两会”召开期间,被告使该材料的内容得以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对此,最后获刑的被告薛志敬的辩护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本案中薛志敬与杨、南二人共同撰写的举报信《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中一共提到了四个问题,全文一共2500多字,分别是稷山县城市建设的问题、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李润山生活作风问题和招商引资的问题。其中反映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只有46字,不足全文的2%。两律师称,他们调查后认为,其他3个问题基本属实,而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虽未查实,但也绝非捕风捉影。

  薛志敬表示,无论是在法律程序上,还是判决依据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这起案件漏洞重重。“我肯定要上诉,大不了维持原判,可我不相信上一级的法院也会这么判决。”他说。

  (据《新京报》报道)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