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农机中心原主任薛志敬被指诽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12:07 山西新闻网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本报讯 (特派记者黄江)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主要领导案(见本报5月18日《稷山3干部撰文责问县委书记被控诽谤》),最后以一名被告人一审判决暂告一段落。5月16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稷山县农机中心主任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薛志敬原系稷山县农机中心主任。2006年9月4日,因涉嫌诽谤罪被依法逮捕,2006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5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薛志敬诽谤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志敬伙同原稷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县委政研室副主任南回荣(正科级)共同商议,由南回荣执笔写成材料,捏造县委主要领导人“定居办公七O六,总统套间房费2680元,仅房费至今已百万元之多”;“外出考察,专职女秘书暗中随从”的事实。南回荣将该材料在侯马市打印40份,杨秦玉从侯马分别邮寄给稷山县四套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多份。该材料寄出时,正值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其内容在稷山各界广为传播,给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带来了严重的损害。薛志敬承认他同杨秦玉、南回荣共同商议了写该材料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

  稷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志敬伙同杨秦玉、南回荣故意捏造并且公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其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已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此前,2006年8月21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对杨秦玉、南回荣(时薛志敬被捕在逃)诽谤他人一案进行审理。该县法院认为,二被告诽谤他人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且能作出检查,表示悔改之意,对其二人从轻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秦玉、南回荣犯诽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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