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助为何连遭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4:0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访谈动机

  最近接二连三发生的几起“慈善风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大受助研究生段霖夏中途退学,用善款开办公司,被捐助人告上法庭;山西女孩郭小娟被指携善款“潜逃”,与组织募捐的网友发生纠纷;湖北5名大学生被指缺乏感恩意识,被排除受助人名单;山东青岛“大善人”王明殿因行善出名,却屡遭“索捐”麻烦。舆论反思得出的普遍结论是,中国尚缺乏系统的慈善法。恰逢此时,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8月22日透露,慈善法目前已列入人大立法计划,民政部正在积极进行调研。

  出现上述慈善尴尬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拟议中的《慈善法》能从多大程度上防止类似的慈善尴尬发生?记者就此展开访谈。

  采访对象

  杨团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所主任

  郑功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小娟风波”源自捐款缺乏规范

  今年5月,身患脑瘤的山西女孩郭小娟得到奥一网网友“八分斋”和“南山飞狐”的帮助,获得15万元的社会捐款。6月,郭小娟手术成功后,将剩余的近10万元带回了山西老家,引起非议。8月,组织募捐的“八分斋”和“南山飞狐”代表网友前往山西,要求郭小娟履行当初的口头承诺,公布账目,捐出剩余善款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记者:“郭小娟风波”中,“八分斋”和“南山飞狐”接受采访时认为,他们的关键问题在于,自己不是合法的组织,无权与郭小娟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导致他们后来的争端无据可凭。你认为该事件真正的症结何在?

  郑功成:本案中,受助者当然要承担道德甚至法律责任,但另一方面,施助者亦属无序捐助状态。因为未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机构与个人是不可以随便募捐的,包括自发性的网上募捐。无序募捐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杨团:“八分斋”等人的主要问题出在资金管理上,如果他们不是将善款直接交给郭小娟,而是选择一个第三方,例如交给医院,可能就不会出现像这样的尴尬。

  记者:但是,“八分斋”等人的多数捐款的确是通过公开募捐得来的,而此前的立法中,公开捐款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针对公开捐款,此次的慈善立法有突破吗?

  杨团:尽管我们不能说“八分斋”等人的捐款行动是非法的,因为目前没有法律直接对筹款行为进行规定,不过,这个事件以及其他类似的事件,还是反映了我国慈善立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998年起草《公益事业捐赠法》时,公众筹募行为曾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写进了法案的草案,但是最后没能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此次《慈善法》是否写入相关内容我不知道,不过这个问题终归是要解决的。

  郑功成:我是不赞同个人或者组织可以自由放任地开展募捐活动的,因为自发的活动绝对无法避免失范与失控的局面,一旦出现类似的事情,对正常的慈善活动与整个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很坏。而慈善立法正是要将整个慈善事业与慈善活动纳入到正常、有序的法制轨道上来。

  公民应该通过慈善组织做慈善

  8月27日的新华视点以《中国慈善遇法律瓶颈》为题,报道了山东青岛市崂山区小饭馆老板王明殿累计捐助100余万元,反而招致138人上门“索捐”甚至暴力勒索的尴尬境遇。此前曝出过重庆万州玻璃店老板李富华状告受助人、北大前硕士研究生段霖夏私自退学事件。

  记者:“八分斋”等人的境遇,与前后曝出的重庆万州李富华和山东青岛王明殿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招致的慈善尴尬。现有的法律能为王明殿和李富华等人提供有效的保护途径吗?

  杨团:他们的遭遇再次说明,“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成本大、风险高。因为对受捐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资金进行管理、对受捐人接受捐赠以后的行为的监督,都是仅凭个人之力很难做到的。所以要成立NGO组织,要用组织化、制度化的方式来化解成本。具体的办法,一个是自己成立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一个是委托现有的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捐助人成立各类非公募基金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建立基金会不仅可以降低慈善管理的成本,而且,可以为捐助人提供组织和法律保护。

  郑功成:通过机构来做善事,应当成为国人参与慈善活动的理性途径。因为合法的慈善机构才更具备施助的功能及更好地掌握受助者信息的能力。上述个案如果由中华慈善总会或其他慈善机构来实施,绝对不可能出现捐款剩余被受助者用来谋利的现象。如果利用善款去办公司,不仅会遭到捐助者的谴责,甚至可以依照诈骗罪论处;强索捐献更为法律所不允许。

  杨团:国人应该转变观念,多寻求“机构对个人”的捐助机制。事实上,现行法律还有很大的空间没有被利用起来。比如,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00万元即可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几个人联合起来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的难度实际上不是很大,只要能找到主管部门就行。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捐款人之所以愿意成立基金会来与社会团体和受捐人打交道,就是因为他们发现通过基金会来处理问题更便利、风险更低。

  立法保障慈善组织公信力

  8月中旬,湖北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举行的第九次“金秋助学”活动中,襄樊5名受助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助资格,原因是主办方认为,5名受助人没有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主动给资助人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逐渐让资助人寒心。

  记者:襄樊5名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资助资格是不是表明,通过机构进行捐助仍然无法避免一些问题?

  杨团:我认为该事件的真正问题是,捐助人和受助人双方的心理落差太大——捐助人期望得到受助人的感谢,但受助人是几个大学生,他们觉得搞好学业才是对捐助人最好的感谢,而写感谢信有伤自尊。

  另外,表面上看,22位女企业家是通过一个机构市总工会进行捐助的,但实际上市总工会不过起了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实际的捐助行为仍然是通过“个人对个人”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是一个慈善组织做项目,一是信息沟通会比较快,能较快地发现问题,二是能够做做双方的工作,填平心理落差。例如可以对受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查、对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了解,然后报告给捐助人,这样,就完全可能避免上述的不良效果。

  记者:即便通过基金会进行捐助可以避免很多问题,但是国内许多捐助人似乎不愿意将钱交给基金会,而更愿意直接交给受助人,主要原因是什么?此次慈善立法能对克服上述问题发挥多大作用?

  杨团:出现上述现象一方面与中国的传统有关,中国人习惯“个人对个人”的捐助方式;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一些基金会资金管理不够透明、从而得不到捐助人的信任有关。透明度对慈善组织而言是个大问题。我曾经讲过,慈善组织做事情要像一个玻璃口袋,让社会看得清清楚楚,这才能维护自己的公信力。此次慈善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对慈善的组织、慈善的捐赠、慈善的信托等进行规范,因而有关慈善组织的透明度问题会被写入《慈善法》的。

  记者:要通过立法推动慈善事业的转变、目前还面临哪些障碍?

  杨团:《慈善法》第一稿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比较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一个是政府到底如何管理慈善。慈善到底是民间的事业,还是政府也可参与其间的公共事业,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问题,因为慈善是有资源的、有资产的、有利益的。

  我个人认为,慈善应该主要靠民间,《慈善法》必须规范行政权力与慈善之间的关系,而且应该给慈善组织更大的生存空间,保护公民和非营利组织的权利。不过,现在出现争议是好现象,说明问题正在触及实质层面,经过争论出台的法律更具操作性、更容易得到执行。

  郑功成:《慈善法》的草案正在起草与完善之中,而且已被首次纳入立法计划,不过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出台时间表。问题不仅取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本身,而且取决于其他主要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等基本社会保障法律未出台之前,《慈善法》不可能先行出台。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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