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管理”今“服务”物业变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4:49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 张晶)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住宅小区业主在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不再要求有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只要1/2以上的业主同意就行了。记者9月2日从市房产部门获悉,沈阳市也将根据“决定”,对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目前,沈阳市物业管理执行的是去年1月1日出台的《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它是沈阳市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本地化处理,因此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市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国家修改条例后,沈阳市也将根据这一精神,对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能许多市民都没有注意到,不久前,“沈阳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牌子悄悄地换成了“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的许多物业企业也都悄然发生着改变。

  从“管理”到“服务”,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要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此外,“业主公约”将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其实,改变绝不仅这些。市房产局相关人士透露: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的广大业主都要调整心态、转变观念、逐渐适应新的情况。

  小区的业主和居民既要行使权利,也要把小区当做自己的家来维护、管理,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要及时缴纳物业费。作为物业企业,更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把和业主关系搞成“一对冤家”,要把为业主服务视为公司的第一要务,从而全心全意地为业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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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共同决定的

  7件大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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