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溺亡 父母状告水利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02:0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文杰 通讯员 李志金)3名小学生结伴到港口镇均茂桥底下河游泳,不料11岁的栋栋在河道里溺亡(本报6月14日、15日曾作连续报道),其父母认为,孩子溺亡同河堤安全防护不够有关,为此将中山市水利局告上了法庭,索赔17万。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栋栋父母败诉。

  今天6月1日事发当天,因为害怕,栋栋落水后,和其同去的蒋芸、常庆将栋栋的衣服丢在草丛中,然后回家,直到晚上才将事情原委告诉了栋栋的父母。栋栋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现场的均茂桥桥底处的河堤明显有一个下凹的部分,比两侧河堤低了30多厘米,并修筑有四级沿堤走下河底的台阶,以及一段填满沙石的路。从河堤走到桥墩是轻而易举的事。因均茂桥桥底存在着上述安全隐患,中山市水利局作为河道的主管机关,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中山市水利局认为,出事的河段属自然河流,均茂桥底河段地处偏僻,并非公众活动或集散的公共场所。栋栋溺水并不是这些设施造成的,要求水利局赔偿于法无据。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12月1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栋栋父母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认为,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不是因河堤的缺陷导致阿东溺水身亡,而是因栋栋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到不适宜游泳的河道游泳,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栋栋的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所以栋栋父母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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