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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原检察长被判死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02:42 扬子晚报
12月1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对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62万余元。其中,李宝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共计317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荣程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和海润达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刘某人民币共计229万余元、美元1.8万元、港币1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宝金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先后8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法院认为,李宝金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因受贿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重判。 ■相关新闻 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 因受贿等获刑8年
68岁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因受贿、滥用职权被提起公诉。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 1995年间,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便利。蓝田公司上市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提出可为孙鹤龄购买蓝田公司内部职工股,后孙鹤龄的女儿、妻妹经孙鹤龄同意并介绍,于1996年8月6日用10万元从蓝田公司购买了8万股内部职工股,当日获得股票差价款共计75万余元。当蓝田公司内部职工股被允许上市交易后,孙鹤龄的女儿、妻妹于1999年5月28日、5月31日、6月1日将上述股票及其间因分红所得股票共计32万股全部抛售,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88万余元。 此外,孙鹤龄滥用农业部财务司负责管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农科基金会)本金、财务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章的职权,擅自用农科基金会的500万元定期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质押担保,给国家造成230万元损失。天津日报等供稿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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