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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之死究竟谁该担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07:20 深圳特区报
好来居事件昨日开庭,原被告双方就适用法律与案件定性展开激辩 小雨之死究竟谁该担责 核心提示: 南山好来居高空坠物案昨日上午正式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就案件是抛物还是坠物,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以及所有业主是否该共同担责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从上午9点30分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30分才结束。在庭审现场,法院首次公开披露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部分调查结果。双方律师认为,该案虽然存在众多分歧,但是案件的开庭对于国内司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来说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甚至对于修订中的民法草案有着重大意义。 原告律师 共同担责有法可依 原告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雷新平提出,本案的性质应该是高空坠物而非抛物。因为现在被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抛物,亦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案为抛物,故本案是高空坠物,被告应承担建筑物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法通则126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适用于本案。 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告全楼业主,更未告全深圳业主,只是告有因果关系的业主,因此本案的被告是适格被告。此外,物业公司作为被告也未尽到应有责任。首先,物业公司把保安人员安排在顶楼临事故现场一面居住,该责任与其他73名被告相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收取业主管理费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本案中其应按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承担管理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管理费后,作为谋取物业管理经营利益的经营者,根据民法中收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其应比其他73名业主承担更多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收费经营者,其承担着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其无法证明无过错,故根据民法第126条规定及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释用》相关内容,其应比其他73名被告承担更多责任。 45被告律师 “连坐”缺乏法律依据 作为45名业主代理人的曾洛川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起诉,他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玻璃自动坠落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公安机关也未对玻璃是坠落与脱落作出明确的界定。如果事件是有人抛物所致,那本案就是刑事案件。 曾律师还提出,除了好来居,同时也不排除致害的玻璃是从其他地方而来,南山公安部门在调查时,要求大家按了两次指纹,用来和肇事玻璃上的指纹进行核对,也没有找到具体的加害人,说明此事不是已按过指纹的人所为。如果该案件被侦破或者元凶投案自首了,他可能是好来居楼上居住的人,也可能是故意到好来居楼上行凶的人,还有可能是其他建筑、过路汽车、空中飞行物上的人。因此,在相关机关通过调查还没有结论、原告也拿不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曾律师还提出,假如真的是坠落物造成了该事件的发生,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起诉好来居北侧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也是对126条的误解。126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有明确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情况。即必须明确是谁家的东西脱落、坠落造成了他人的伤害,只要该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是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毕竟,过错的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曾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3”字尾号业主的律师 隔着山墙抛坠都不可能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45位业主被分成两部分进行辩论,除了曾律师对45位业主进行集中阐述外,另外一名律师对好来居大厦尾号为“3”字的业主进行了单独说明。 好来居大厦北侧每层有4户,房号尾数从10到13,其中尾号为“3”字的房间距离事发现场最远,并且有一道近两米的山墙遮挡。位于“3”字尾号房屋业主的律师称:虽然他们对小雨的不幸感到深深的同情,对高空抛物这种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谴责,更希望小雨的父母能尽早从失去爱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但是处于该位置的12户业主,没有可能将玻璃抛到那么远的案发地点,即使是玻璃自然坠落,也不可能坠落到案发地点,请求法院判令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辩称,“3”字尾号的房屋距离事发地点最远,窗户左侧又有一块近2米的山墙遮挡,从那里不可能有玻璃坠落下去砸伤小雨。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血泊中的玻璃呈直角梯形形状,其中玻璃的三条边为机器加工磨边,另一边为断裂装,最长的边为45厘米,厚度近1厘米,而且玻璃是残碎的一部分,说明这块玻璃完整时的面积要大于这一残碎块,这是比较重的玻璃。案发时天气晴朗,风也不大,并没有强风暴雨。而业主也没有力气将这一块面积和重量都较大的玻璃从房内抛向窗外,并借助风力的作用抵达事发地。如果业主直接从窗口向事发地抛出玻璃,那么玻璃又受到“山墙”的遮挡而根本无法抵达事发地点。此外,小雨的父母没有证据证明12户业主对其儿子实施了侵权行为,仅仅是根据损害后果,就推定12户业主是侵权行为人,这种推定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 物业公司 我们不该是被告 被告之一的好来居大厦物业管理公司锦峰物业公司的代理人提出,物业公司依法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首先事件应是高空抛物而不是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这是一项基本法理。所以,要求物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依据该规定,锦峰物业公司在性质上是受托或者依照规定对小区物业实施管理,其职责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具体职责是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锦峰物业公司不是“好来居”小区物业的所有人,仅仅是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设施和场地进行管理、维护;对业主的房产内部状况没有管理职责。另外,锦峰物业公司管理的地域范围是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建筑规划红线为界,而本案受害人受害地点也不在锦峰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之内。锦峰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有限,对高空抛物无法预见、难以制止。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无权进入业主室内巡视,其职能也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使管理服务职责。对于出现高空抛物锦峰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自辩业主 捐款可以,赔偿难接受 在昨天的庭审中,除了45位业主委托了律师进行辩护外,还有十几位业主选择了自行辩论。除了同意45位业主的代理律师的观点外,这些业主也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不在现场。 312房的业主王先生说,事发当天他刚好去接小外孙,回到楼下后他和妻子与楼上811房的业主正在聊天,他亲眼目睹了玻璃砸死小雨的那一幕。王先生说,他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和110,并且对孩子的死深表痛心,没有想到自己竟然成了被告。王先生说,这件事最好的结果就是公安机关破案,抓到真正的元凶。如果大家出于人道主义进行捐助他可以接受,并且会尽力,但是如果是判决他赔偿,他无法理解。昨天的庭审中,许多自行辩论的业主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好来居案 对司法界具有重大意义 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无论好来居案的结果如何,都对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 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我们不能为了达到能对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目的就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端要求大部分根本没有从事任何危害行为的具有良好道德和遵纪守法的无辜民众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连坐的做法不能令人信服,会使真正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被稀释,反而鼓励了那些加害人会更加变本加厉。我们对受害者表示出最大的同情,我们可以对受害者进行捐助,但是,却不能以同情代替法律,法律的权威不容动摇。同时建议国家加快此方面的立法和有关制度,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代理律师曾洛川提出,本案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该案对国家的司法和立法有重大意义。无论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在没有找到具体责任人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是一个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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