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宇涉受贿等三项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2日02:57 南方都市报
陈良宇涉受贿等三项罪名
陈良宇

  控罪1:受贿

  其一,接受港商杨崧才贿赂,共23万元港币、10万元人民币。为此,陈良宇利用职权,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合作经营上海闽江饭店,并在后来的拆迁补偿中获得2100万元的利益。

  其二,陈良宇同意妻子黄毅玲在邱长清任总经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厂挂名,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从1996-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黄毅玲“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

  其三,在陈良宇要求下,申花集团原董事长郁知非安排陈良宇之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挂名副总经理,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同时,郁知非还为陈维力办理公司信用卡,供陈维力个人消费。以上两项总计35.2万元。为此,上海市财政支持申花集团4238万元。

  其四,陈良宇同意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为其父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101万余元。此外,陈良宇的家人还接受吴明烈的安排出国旅游,吴明烈用公款支出34.2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控罪2:滥用职权

  首先,陈良宇为张荣坤获取10亿元社保贷款提供便利,以及低价收购上海城建投资公司持有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经营权提供便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1亿元。此外,陈良宇还帮助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闻控股)获得上海社保的10亿元委托贷款。

  控罪3:玩忽职守

  利用职权,陈良宇帮助其弟陈良军从上海宝山区非法圈地783亩;以及陈良军违规享受旧城改造项目100亩,由此造成的国家损失达3441万余元。此后,陈良军将883亩土地使用权转手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律师辩护意见

  对三宗控罪,辩护律师均有异议。律师称,检方指控陈良宇受贿,但陈在收受当事者的钱财后,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取利益,因此不能就此认定为受贿。

  针对滥用职权,律师认为,陈良宇作为上海市委一把手,确保社保资金增值是其职责。当时全国社保基金都处于亏损状态,如何确保社保资金保值增值?如果存银行,年利率只有2%,而每年通胀率达4%,因此,社保基金存银行其结果只会贬值,从而需要寻找可靠的投资渠道。此外,合同约定每年6%的回报,除去4%的通胀,每年还有2%的盈余。由于上海的社保基金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时任上海社保局局长的祝均一曾向陈良宇表示,中央认为在确保社保资金回收的情况下,上海可以做试点。律师表示,保证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陈良宇的职责范围。像这种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策下作出的决策,合议庭应予以考虑。

  针对玩忽职守,律师认为,在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庭审最后阶段,辩护律师表示:鉴于以上历史背景,陈良宇应该承担领导责任、过失责任还是法律责任,请合议庭审议。事有前因,建议从轻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

  最终,天津二中院一审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玩忽职守,则未认定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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