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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09:38 台海网
台海网4月21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今后,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在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将享有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补贴。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昨日联合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要结合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现基本工资整体入轨。同时,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严禁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统筹考虑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问题,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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