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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幸媛没进办公室 今天一早先到“立院”应战(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1日07:54 台海网
“陆委会”指出,为因应大陆人民来台观光,修正“两岸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其急迫性,相关机关也已就人民币在台汇兑的相关技术问题和规范方式预拟腹案,希望“内政委员会”今天就能整合出单一版本,尽速完成修法,以利配合大陆旅客来台观光政策,顺利实施人民币在台汇兑。 “陆委会”表示,现行“两岸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两岸必须先签订双边货币清算协定,才能开放人民币在台兑换。 “陆委会”指出,这项规定主要考量台湾非国际货币基金会(IMF)会员,若要实现人民币在台常态化、全面性兑换,必须与大陆签署双边货币清算协定,才能避免人民币供需不平衡、人民币在台流通影响新台币的国币地位等风险。 “陆委会”说,关于修正“两岸条例”第三十八条,目前“立法院”有四种版本,目的都是可以先试办人民币兑换。 从立法技术面来看,“陆委会”建议,可保留“两岸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但增列试办法源,即规定在两岸签署货币清算协定前,可采取局部试办方式,以利于办理小规模、有限度的人民币兑换业务;或参照“两岸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等立法体制,采法规授权方式,授权相关机关可衡酌客观因素及两岸协商进程,就办理人民币汇兑业务订定相关子法。 “陆委会”指出,由于人民币汇兑涉及两岸互动,须依据两岸协商进程,作出不同的安排。因此,若采取法规授权的立法例,由“立法院”授权行政部门依其专业及职权,衡酌相关因素及两岸互动情势变化,订定相关办法,较具有弹性,无须逐次修法,也与“两岸条例”其他条文较一致。 上一页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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