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猝死不属“意外”保险公司不给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08:50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赵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被保险人不幸遭遇喝酒猝死的“意外”,这时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吗?5月21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免责条款可以不理赔。

  家属

  喝酒猝死要10万保险赔偿

  2006年12月31日中午,曲某与他人在外一同饮酒,酒后回到家中,于当日下午17时死亡。经医院诊断为猝死。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当天中午与曲某同桌吃饭的两人证实,曲某喝了一斤四两左右的白酒,有三大杯还多。

  在悲伤之余,让曲某家属略感欣慰的是,曲某单位为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曲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人员赶到现场后,以曲某是“饮酒”造成死亡,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曲某家属对此说法非常不满,从没听曲某说过有什么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就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

  属免责条款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事发后曲某家属拒绝对曲某进行尸检,故无法查清其死亡的准确原因,只能以有关证明为准:医院诊断的是“猝死”。法医学对猝死的定义是:由潜在的疾病或功能性障碍导致的突然的意外死亡。而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伤害强调的是非疾病,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险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定义。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也作了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造成身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曲某家属亦在起诉状中陈述曲某因饮酒发生意外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免责。对于免责条款的告知,由于投保人是曲某单位,保险公司已向其单位尽告知义务。

  法院

  喝酒猝死不属意外伤害

  和平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于2006年9月27日签发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是其与投保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团体寿险投保书中的声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曲某单位)明确说明了保险条款内容及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及保险条款并未规定保险人须向被保险人(曲某)及受益人明确说明上述内容,因此该保险单合法有效。

  根据现有的证据,当地医院对被保险人曲某的死亡原因诊断为猝死,当地社区出具的死亡报告单登记的死亡原因是病死。猝死、病死均不符合意外伤害释义,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中“外来的、非疾病的”两项标准,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曲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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