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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辱骂威胁推搡殴打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新华社广州7月29日电(记者 陈先锋)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辱骂、威胁、推搡、殴打当事人,不得损坏或者违法销毁当事人的物品……这是《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的。

  根据专家、网民等各方意见进行修改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29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限制和约束了城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裁量权。按照草案,对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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