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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京毅腐败背后的三角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9日10:42  法制周报-e法网

  张玉栋是郭京毅在北大的同班同学。毕业后,郭京毅进入外经贸司,张玉栋则做了律师,专门从事外国投资项目,此前,曾经在乐富门集团、罗富齐父子商人银行及富尔德律师行培训和工作过。目前,他担任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记者从思峰律师事务所的网站获悉,该所成立于1998年,前身是长城律师事务所。思峰所自称是“境内外客户在《投资法》、《公司法》等领域首选的中国法律服务提供者”。

  张玉栋的客户包括中国银行、长江集团、戴姆勒-克莱斯勒、德固赛、爱立信、和记、现代汽车、葛兰素史克、IBM、柯达、微软、摩托罗拉、松下、尼桑汽车、诺基亚、乐富门、施耐德、壳牌、大众等知名企业。

  同时,该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中还提及,这家最多时候拥有不到10个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总共两百余家外资投资性公司中,为其中超过半数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及日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工作关系,毕业后的张玉栋和郭京毅仍然来往密切。一位他们当年的同学向记者表示,该班从毕业到现在已有20年,仅在前几年曾经举行过同学聚会,因此大部分同学尽管都在外资企业工作或者从事涉外法律工作,但是并不熟悉各自的情况,见面机会也不多,“交情好的,只有张玉栋和郭京毅。”他说。

  而另一位被牵涉此案的律师刘阳,曾是郭京毅的部下,也曾是张玉栋的同事。刘阳1995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同年7月被分配到外经贸部外资部工作。在外经贸部工作期间,刘阳于2003年获得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并通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初,刘阳回国,不久,即从商务部辞职,担任思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2008年3月,刘阳离开思峰律师事务所另立门户。不过,对刘阳的介绍文字和图片至今仍然挂在思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上。

  杜绝郭京毅案利益链

  郭京毅被“双规”前,恰逢《反垄断法》实施,正处于国家制订外资并购审查细则的关键时期,郭京毅案无疑将成为一个焦点案例。

  因此,多家从事外资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都在关注该案的最新进展。据了解,在业界反思郭京毅案之际,国家有关方面正在将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相关细则提上议事日程。对此,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一位副处长向媒体披露,“关于外资并购审查程序,《反垄断法》已经基本明确,今后将由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将由发改委、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举行审查联席会议”。

  而《反垄断法》的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也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制订。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表示,“与以前颁布的相关外资并购规定相比较,现在出台的标准细化了很多,让外商知道了什么应该申报,什么不应该申报,很多制度都得到了逐渐理顺”。他说,目前,基本上已将稍具规模的外资并购全部纳入商务部的审批范围。而此前,只有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才必须向有关部门报批。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曹建海博士表示:“《反垄断法》颁布之后,针对外资并购进行的审查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双重审查机制,外资企业更容易理解。”他说,所谓“双重审查”,主要以产业竞争与国家经济安全为两大核心的审批标准。

  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项目由商务部反垄断局统一受理并答复,在产业竞争方面,反垄断局具有独立行事权。但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外资并购项目,商务部不能单独审查,必须交由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不过,由于审查的相关细则目前并没有出台,最为关键的外资并购审查联席会议也尚处于襁褓之中,因此,对重大外资并购项目的审查还处于规范过程中。

  业界人士指出,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程序,目前只明确了一个操作办法,即大家都去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这方面的条文相对比较清楚。

  “业界正热切期盼早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此,我国在外资并购审查方面将建立一套完整的双重审批程序,并将进一步推动重大外资并购。显然,新的审查细则将力图从根本上切断类似郭京毅行贿案的利益链条,并将审查过程进一步公众化与透明化。”一位律师向记者表示。

  立法领域需防腐败

  2008年9月7日,国家机关一位官员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凡立法活动,关乎利益再调整、再分配,都毫无疑问都会引起社会的特别关注。例如《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外国在华商会和一些在华外资企业表现出高度的参与意识,而且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影响立法。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一般首先委托该领域的专家、学者起草专家建议稿,然后参考专家建议稿,发布意见征询稿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制定出台法律法规,这样更大程度地确保正义与公平。

  实际上,执法只是权力体系中的下游权力,而立法权则属于上游权力,属于更大的权力。对此,知名法律评论员杨涛表示,随着郭京毅案的发生,这个问题已经开始显现。这是因为,如今“立法游说”已是一个半公开的行为。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利益集团已经开始组织起来,为争取自身的利益而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游说”,腐败开始向立法领域渗透,郭京毅涉案就是一例明证;另一方面,我们还是不敢直面“立法游说”,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的“洪水猛兽”,不愿提及“立法游说”,更不用说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因此,在“立法游说”的畸形发展中,立法腐败伴生而来,令人猝不及防。

  在西方,“立法游说”被视为是公民影响立法的正当形式。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的利益并非铁板一块,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博弈,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就需要将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过程中。

  在承认“立法游说”合理性的基础上,西方国家通过法律防范“立法游说”,以杜绝立法腐败现象。美国颁布了《游说信息披露法》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对 “立法游说”进行规制,其一是“游说立法”必须信息公开,其二是防止金钱的不当干扰。

  目前,我国的立法腐败现象虽不算严重,但郭京毅的涉案,足以给我们敲响警钟,提醒人们警惕那些试图通过行贿受贿影响立法,进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腐败现象发生。我们要直面和正视客观存在的“立法游说”现象及其合理性,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防范立法腐败。(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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