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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3日通报一起上市公司董事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
今年10月8日,针对原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力业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丁力业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中国证监会胜诉。
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力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
丁力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定,原告在深信泰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未能履行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对原告作出了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