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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被抢包 检察官却称抢劫未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2:3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魏柳菁实习生 张咏瑜通讯员 刘景兰

  2008年12月3日 丰泽区检察院

  两名穷困潦倒的男子,饿得不行的时候抢了一名女子的包包。这几天,记者在检察院,听到几名检察官正在讨论这起抢劫案。这不是什么大案,有什么值得讨论的?记者细细打探了一番,才明白个中究竟———一个细节,决定了这个案子的定性。

  饿得不行实施抢劫

  今年7月,32岁的南安人蔡某在福州丢了工作,随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活干。花光了身上的钱,又不好意思找家人“赞助”,只好四处流浪,巧遇同病相怜的南平青年葛某,两人相约一起找工作。

  可几天来,工作没找着,两人粒米未进,仅靠喝自来水充饥。后来,两人来到泉州。7月25日清晨6点多,在泉州中医院附近,饿得头昏眼花的他们,决定“一起去抢点钱吧,不然真会饿死”。这时,一个手里挎着包的女孩,从他们身边走过。葛某使了个眼色,快步跟了上去,突然拦腰将女孩抱住。女孩吓得尖叫起来,葛某忙捂住对方的嘴。蔡某见状,一把拽下女孩的挎包,往新华都方向撒腿就跑。

  他们没有想到,女孩马上叫了摩托车追来,在蔡某身后大喊“抢包”。蔡某吓得一路狂奔,跑出几十米远,来到河沟边,他以为对方没追上,便停了下来。这时,突然身后响起女孩的声音:“把包还我。”

  蔡某顿时傻眼了,赶忙把包退还给对方。见女孩拿着手机要报警,他一再央求别报警,并解释说是找不到工作,饿得实在不行了才抢。但对方没理会,还是报了警。此时,蔡某并没有逃走,直到警察赶到。

  一个小细节是关键

  昨天,蔡某被检方以抢劫罪(未遂)提起公诉。包包不是落入蔡某手中了吗?为何是抢劫未遂?记者提出这个疑问后,检察官说,此案的定性与案件中的一个小细节有关。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据此规定,未遂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想要达到的目的未得逞。

  抢劫行为造成哪种后果才能算得逞即既遂?检察官介绍,只要劫取到财物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但本案中,蔡某抢劫后未导致女孩受伤,关键问题是如何判断小蔡是否抢得财物。

  这个问题,理论上有“占有说”、“失控说”、“转移说”等几种观点。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失控说”。何为失控说?就是被害人对其所有的财物是否失去控制为标准。该案中,女孩被抢后,马上雇摩托车紧跟其后,整个过程中,紧盯着自己的挎包,包包也从未脱离她的视线范围。这个细节可说明,受害人对其所有的财物并未完全失去控制,嫌犯对被害人的财物还未真正取得控制,因此认为是抢劫未遂。

  假设蔡某抢到包包后,女孩追赶过程中,包包脱离其视线一段时间后,又在某地被追回。这种情况又如何定性?检察官说,事实上,法律对失控时间,也就是财物脱离被害人视线时间长短,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各地的做法也有所不同。假设上午被抢,被害人追赶后财物脱离视线一段时间,到下午在某地追回。那么,这个情形一般认为是抢劫既遂。这要结合不同案件中的具体情节才能作出判断。

  此外,抢劫过后,被害人找蔡某索包,蔡某返还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时一个酌定从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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