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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尸葬母”的罪与非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2:5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赵鹏云 魏柳菁 实习生 林江淮 张咏瑜

  本报讯 “沉尸葬母”案(详见本报11月29日起相关报道),罪与非罪,罪轻罪重,连日来全国媒体、法学界及泉州司法界相关人士就此激辩。

  至昨日,本案的嫌犯王小喜被拘第七天。对于各界的声音,南安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记者的是,“案件还在侦查中,警方不方便发表评论。”

  【非罪观点】

  社会危害性未达犯罪程度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吴情树)不构成侮辱尸体罪的理由:

  1.“侮辱”在刑法中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侮辱”一词时,需要对侮辱尸体罪进行实质性解释,更多地考虑社会共同的情感和心理承受,而不是简单的教条解释。

  2.侮辱是种贬低人格,侵害尊严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对活人也可对死人进行。刑法禁止侮辱尸体的规范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更主要的是为了保护死者家属,即活人的情感。本案中,该行为也许存在着侵害死者的人格尊严,但并未侵害死者家属的情感,行为人自己就是家属,他已通过这种行为表明自己放弃了法律对自己情感的保护,其社会危害性根本就没有达到犯罪程度。

  3.侮辱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贬低死者人格的行为,也要求主观上具有贬低人格的犯罪目的。而本案中,倘若行为人只是因没有钱火化母亲,才采取这种较极端的方式,那么,他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侮辱尸体的故意。

  4.“沉尸葬母”在许多人看来,也许是一种不孝,但这仅仅属于道德范畴,我们可对其进行某种道德和伦理谴责,但不是一种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

  5.如果说“沉尸葬母”污染了水源和周围环境,违反了有关殡葬的法规或地方性文件,那么有关部门可对其采取一定的制裁手段,无需采取严厉的刑罚制裁。

  6.从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来看,由于该行为不具有可模仿性和再犯可能性,不存在刑罚必要。

  这是一个道德教化问题

  

  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法官

  尸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及丧葬义务,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且对尸体的处分并无强制性之规定,只能依公序良俗及习惯为之。如认定该犯罪成立,只能认为其侵犯了社会孝道及将尸体入土为安的公共道德。刑法中有一个明确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法律并无规定怎样处分尸体,如以违反土葬为由定罪,那火葬及天葬当如何处置?个人认为这应该是道德教化及舆论监督的问题。

  【疑罪观点】

  侦查未终结前不排除其他可能

  泉州市某县检察起诉科一检察官

  到底是不是水葬?是溺水死亡还是病死入水的?在警方死因结论出来前,不排除嫌疑人有不堪现实重负杀人的可能。

  其次,假设王小喜真是因贫困而“沉尸葬母”的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个是他本身的困难,另一个则是制度的障碍:虽然有一定的保障救济体制,但救济条件的严格、途径的复杂等,又使之成为不可能。

  罪与非罪界限要看具体案情

  《检察日报》署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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