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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我市将在鼓楼、台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前五城区将全面铺开居家养老工作。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将从明年开始试点,然后再逐步向其他县拓展,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市所有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养老服务组织。
困难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确定为在我市居住的60岁以上老年人,政府将按照特殊人群优先、以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对生活困难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分无偿和低偿两种方式,提供无偿服务的对象是持有本市户口,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提供低偿服务的对象有两类。持有本市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人: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年满80岁,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条件之外则提供有偿服务。
服务项目将以生活照料为主,以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专项服务为辅。生活照料包括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减免税费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应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民办养老服务组织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将与公办老年服务组织享受同等待遇。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单独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由各县(市)区负责登记并实行属地管理。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也可设在或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全市各级各类经民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管道燃气价格收取,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及对居家养老组织使用的救护和生活用车免征养路费等。
市、区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将分别安排500万元,作为开展社会化养老工作的专项经费。补助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马尾区及县(市)自行承担。
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可以租赁、新办改(扩)建或依托在福利机构。新办、改(扩)建或依托的站(点)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租赁的站(点)每年给予租金补助,同时今后每年将对经考核评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和服务对象可按1:3比例设置。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无偿对象的补助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240元,低偿对象为月人均不低于120元,政府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同时,对经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运营时间保证5年以上的,每个床位给予1000元开办补助,分5年拨付,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已拨付的开办补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