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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万欠款未及时追回 诉讼超时效终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08:12  华龙网-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聂超 实习生 滕舟慧庠)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市民朱化起诉一家公司,请求判还被拖欠约10年的31万元欠款上诉案已经判决,但因诉讼超过时效,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据了解,1997年至1999年,该公司先后给朱化等人出具了总计30多万元的欠条。今年6月26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司方称,朱化多年未向他们追款,按《民法通则》规定,朱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但朱化称,2006年4月,公司方曾委托黄某还他2000元,并拿出给黄某出具的收条。江北法院据此认为,该收条可信,并予以确认;按法律规定,超过时效的自然债务,诉讼时效从确认之日算起。法院遂判决:公司还款311380元。一审判决之后,公司上诉一中院。

  10月22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公司方代理律师认为,公司并不认识黄某,更没有委托黄某向朱化还款。庭上,法院要求朱化证明黄给他的款项,是黄受公司委托还的款。但朱化未拿出证据。上周三,法院依此判决,朱化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由朱化承担一审、二审共计9000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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