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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的说法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12月1日,国家公务员局连发《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三个试行规定,并于即日起生效实施。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和工作实绩是考核一名公务员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包括个人总结述职,主管领导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专家建议
细化量化考核指标
“这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对公务员考核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不过,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认为,还应尽量细化和量化考核指标,避免流于形式,被外界指责为“还不是领导一句话的事”。
竹教授解释说,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中,除了“绩”较易量化外,其余指标都难以衡量。
五年称职晋升一级
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对应工资标准可提高一档工资;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并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要被降低一级职务,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上述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的明文规定,这意味着被视为“金饭碗”的公务员岗位首次出现落在“纸面上”的退出机制。
为国争光可获奖金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明确,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如有“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等情况,应予以奖励。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该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该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本组稿件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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