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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将施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14:3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沈阳12月4日消息(记者郭威)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日前审议通过,批准实施。

  作为重工业城市,沈阳市工业门类齐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众多。新通过的条例共26条,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增加了地方标准。同时也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据了解,关于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和有关单位,设立和投保有关危险废物污染损害险种的规定,是条例最大的亮点。

  条例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支持和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沈阳市政府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责任险种,对于分担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个规定突出了鼓励、支持和倡导性特点,没有任何强制性,具有前瞻性和合法性,有利于促进沈阳的生态环境安全建设。

  条例还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沈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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