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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赤峰讯(实习记者 周建军 李彦群) 12月2日,敖汉旗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8.30”鑫鑫花炮厂爆炸事故的6名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现场,6名被告人的排序问题成为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今年8月30日,敖汉旗四家子镇鑫鑫花炮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主要责任人于泽恩、尉洪亮、王文强、刘永学、许华、王远征(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王征远被取保候审。
经审查,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查明:于泽恩系鑫鑫花炮厂安全员、生产户,尉洪亮、王文强、刘永学系鑫鑫花炮厂生产户,许华系鑫鑫花炮厂厂长,王远征系鑫鑫花炮厂实际控制人。鑫鑫花炮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招租10多家生产户在线生产,并且超品种生产、超人员作业、超药量储存,还擅自改变作业间用途,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今年8月30日上午,由于个别人员违章作业,致使鑫鑫花炮厂发生连环爆炸特大安全事故。因此,检察机关对6名主要责任人依次提起公诉。
敖汉旗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此案过程中,6名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起诉书中第二被告尉洪亮的辩护人认为:鑫鑫花炮厂的厂长许华全面负责全厂的生产、安全及销售等工作,该厂的实际控制人王远征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应将这二人排在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前列。检察机关公诉人就此解释说:“排列顺序并不代表责任大小。”
经过6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敖汉旗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改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