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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子料理”母子股东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2:0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母子共同出资开办松子日本料理朝阳北路餐厅,但儿子离婚后却将10%股权分给其前妻。昨天,李女士与儿子詹先生及其前妻韩女士在朝阳法院对簿公堂,要求确认该转让无效。

  母亲称不知儿子私分股权

  昨天,本案3名当事人中,只有韩女士一人亲自出庭。此时,距她与詹先生离婚已2年,她仍未得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0%股份。

  2006年8月,李女士与儿子詹先生开办松子餐饮公司,她持股80%,詹先生持股20%。当年11月,詹先生与妻子韩女士协议离婚,并将公司10%股份转让给韩。李女士很不满意,她说,按公司章程,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应书面向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儿子离婚分割股权未获得她的许可,侵犯了公司章程和她的知情权,应属无效,故起诉要求韩女士返还股份。

  儿子认错前儿媳指母子串通

  “同意返还。”原告刚念完起诉书,詹先生的律师便痛快回应,他表示,分割财产时詹先生未考虑到公司章程,现在意识到违法,收回股权后愿补偿韩女士1万元。之后的庭审中,詹先生的代理人称,因母亲不赞同这次婚姻,故未将离婚提前告诉她,转让股权李女士也是事后得知的。

  “他们母子是串通好的。”韩女士听到这里时说,转让10%股权属离婚分割财产,离婚协议是詹先生写的,且整个分割过程也是李女士同意的。因未能就此提交证据,韩女士多次强调离婚是家庭大事,重要的家庭成员不可能不知晓。

  朝阳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 庭审焦点

  1.离婚分财产是否属股权转让?

  原告:夫妻间转让股权需遵守公司法。

  按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如向非股东的配偶转让股权,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被告:涉案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

  韩女士认为,公司系婚后成立,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获10%股权应属离婚分财产,不涉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

  2.争议股权价值几何?

  原告:按照注册时给付1万元。

  詹先生代理人出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资产负债表,证明争议股权只值1万元。

  被告:韩女士拒绝通过补偿方式退还股权,本案宣判后,她起诉詹先生要求过户股份的案子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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