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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与人争执次日发病身亡

  本报安康讯 (记者 张松) 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田沟村主任潘宗宏,去年8月份在向村民收取乡村道路硬化集资款过程中,与该村三组村民唐国英发生争执。次日,唐国英因血压升高造成脑溢血而身亡。事后,经双方当事人家属、关庙镇政府、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村主任先后拿出2万元给死者家属补偿。但由于补偿的数额达不到死者家属的要求,死者家属将该村村主任潘宗宏及其妻子王忠珍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汉滨区法院关庙镇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死亡源于威胁谩骂

  死者唐国英的丈夫潘宗稳、父亲唐章海、母亲徐礼秀和死者年仅7岁的儿子作为原告,村主任潘宗宏和妻子王忠珍作为被告。当日上午9时庭审开始后,原告潘宗稳及其代理律师称,去年8月18日20时许,村主任潘宗宏与其他村组干部一同到死者唐国英家,收取乡村道路硬化集资款,因唐国英不交集资款,潘宗宏便与唐国英发生争吵,并演变为对骂。随即还出手打了唐国英。之后,潘宗宏的妻子王忠珍赶来再次威胁、谩骂死者。由于潘宗宏和妻子王忠珍对唐国英的威胁、谩骂,使唐国英血压急速上升,造成于次日凌晨脑溢血死亡。

  死者唐国英的丈夫潘宗稳说,19日凌晨,妻子的亲属发现唐国英不省人事后,立即将唐国英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月24日死亡。潘宗稳认为,妻子唐国英在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并给他们的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家庭成员造成了精神痛苦,要求被告赔偿妻子的医药费12044.52元、死亡赔偿金45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6706元和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村主任不应承担责任

  潘宗宏表示,他作为田沟村主任为全村路面硬化到死者家收集资款属职务行为。而在与唐国英交涉过程中,他遭到了唐毫无道理的谩骂。而他并没有接触过、殴打过唐国英身体任何部位的行为。潘宗宏说,死者唐国英是在脑出血、肺气肿、高血压、心脏病等几种随时都可能引发猝死的严重疾病下暴病而死。因此,唐国英的死亡是多种疾病突发而暴亡。

  另外,由于公安机关出示了唐国英的尸检报告和唐的妹妹证言,证实了唐的死亡除了自身疾病引发猝死外,还有唐国英自己夜晚发病或有窃贼到她家行窃时,与其搏斗过程中死亡的可能。潘宗宏的代理律师认为,唐国英的死亡与潘宗宏、王忠珍夫妇没有任何关联,因此被告不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鉴定:死亡与吵架有因果关系

  据了解,去年8月24日唐国英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警大队在当日对唐国英进行了尸体检验,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唐国英左颞顶部可见一1.7x2.2cm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耳前可见3.5x2.1cm的皮肤青紫,左上臂内可见1.5x1.5cm、1x1cm、1x1cm皮肤青紫,右大腿前可见3.5x1cm皮肤青紫,左小腿内侧可见4.5x2.5cm皮肤青紫,分析认为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体表所致,属非致命性损伤。另外,根据尸体检验及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安康市公安局技术科毒物检验报告分析,唐国英系脑组织(自发性)出血死亡。

  汉滨区法院关庙镇法庭审理此案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康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唐国英死亡与吵架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唐国英的死亡原因直接因素是属高血压引起脑出血死亡,高血压病、血压升高与精神创伤,情绪变化导致脑出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昨日中午12时,经过原告、被告激烈的法庭辩论及举证后,审判长征求了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被告方则表示不同意调解。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将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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