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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商在沪猝死 遗孀索赔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2:33  新闻晨报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来沪做生意的韩国商人金亨泰突发疾病猝死,其妻韩国籍妇女朴美庆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丈夫生前与上海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单》,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对方拒绝。为此,她与2名尚未成年的女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88万元人民币。

  日前,静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8万元的赔付责任,并补偿朴美庆母女先行垫付的8800余元还贷本金。

  2005年12月,金亨泰购买了闵行区中春路某号的一处房屋,总价为128万元。他与中国银行长宁支行签订了88万元的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又购买了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需按100%的还贷比例承担还贷责任。

  孰料天有不测风云,金亨泰在一次外出途中突发疾病倒地,送至医院时已死亡,这时离他向保险公司投保才刚满一个月。

  去年5月,朴美庆母女诉至法院,称金亨泰死后,其与银行签订的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自然解除,她们母女以继承人身份愿继承金亨泰生前债权债务,银行将相关债务移至她们的名下,双方重新签订了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之后,朴美庆在清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保险单,遂与该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但对方称银行尚未前来报案,因此拒绝理赔。朴美庆母女认为,根据保险约定,金亨泰属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8万元以冲抵支付给银行的贷款本金。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金亨泰死亡时未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他们无法查明死亡原因,现无证据证明金亨泰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致死。

  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证明金亨泰的直接死因为“来院死亡”,其系疾病死亡的依据并不充分,遂认定其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事故死亡。鉴于朴美庆母女已按月向银行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遂判决保险公司应将赔付金额中8800余元支付给她们,余款87万余元支付给银行。(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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