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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发布指导意见,申请破产企业将“区别对待”
本报讯据《新京报》报道,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反映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指导意见,要求对“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简单说,就是慎用“冻结财产”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过去几年一直维持大致稳定的民商事案件,今年增幅明显,前10月同比上升了15.65%。其主要原因是“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倪寿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当前一些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各级法院要“依法保障企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法院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此外,要通过设置担保等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负债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在企业申请破产方面,最高院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有挽救希望的,“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对必须破产的,要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
对可能逃匿的企业高管进行有效控制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日表示,受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国内的外商撤资现象也开始出现。这将直接导致其配套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并进一步引发连锁反应。
目前该现象在山东、浙江、广东等东部沿海省份均有抬头,其主要方式为外商在前期就已经偷偷将资产全面转移,然后选择“一夜消失”,遗留下大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劳资纠纷、建设工程以及买卖合同纠纷。
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建立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讨债的应急审理机制,以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的工作预案。倪寿明也表示,法院期望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边防控制,“不是说走就走了”。
按照《意见》,对于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防控制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