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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洗钱 部分为贪污机要费所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4:06  信息时报

  台北地方法院在对叶盛茂作出的判决书中指出,扁家人一连串处理海外资金的作为,“认定系洗钱作为”,其中部分为贪污机要费所得。

  判决书指出,叶盛茂于2006年12月6日将泽西岛通报的扁家海外资产情资通报给陈水扁后,扁媳黄睿靓随即于2006年12月21日请瑞士美林银行人员为她另签开户合约,预备作为资金移转用,2007年1月24日,扁家即中止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南非标准银行新加坡分行账户的信托关系,切断国际反洗钱组织追查。

  吴景茂后来将账户内资金分两次转移至黄睿靓账户后,将自己账户销户,陈致中再协助黄睿靓将总共2100万美金转汇到以黄睿靓为名义在开曼群岛所设的纸上公司“宝昌公司”;2007年11月21日,陈致中再自宝昌公司汇出1000万美金到自己名下所设的另一纸上公司Galahad Management S.A.账户。

  由于巨额资金转动频仍,瑞士美林银行电询黄睿靓资金来源,黄睿靓称资金是父亲黄百禄赠与投资等,但陈致中与陈水扁等人却称是选举结余,法官认为被告之间说词矛盾,已有可疑。

  判决书指出,吴淑珍在2002年7月起即陆续以人头发票诈领机要费,与吴景茂供词所称帮扁家汇钱至海外的时间点吻合,因此吴景茂帮扁家汇出的新台币7000万中,应有一部分就是机要费。

  合议庭认为,扁家海外资金从2006年的1600万美金增加到2007年的2100万,与扁家人收入天差地别,在无任何目的(如投资理财)下,不顾转账手续费及汇兑损失,于同家人之间短期且大笔资金互相转移,显然仅是单纯躲避追查所为,因此陈水扁夫妇、陈致中夫妇海外资金开户、销户、移转“认定系洗钱行为”。

  此外,合议庭认定,陈水扁2004年3月20日已连任,“政治献金法”又于2004年3月31日公布实施,规定个人或团体收受政治献金者,以政党及拟参选人为限,扁家人在“政治献金法”施行后无人有参选行为,理应无巨额选举结余或政治献金,但相关户头内竟于不到一年增加500万美金,“可见该资金系重大犯罪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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