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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扣拿了将近25万 省人民医院一主任医师因商业贿赂判刑5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5:57  都市快报

  记者 殷志艳 通讯员 夏法

  昨天,下城区法院判决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医师邱纪方,因拿药品回扣,被判坐牢5年6个月。

  邱是浙江省第一个因为拿药品回扣被判刑的医生。

  今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邱案是首次适用“两高意见”的判例。

  邱纪方,男,44岁,硕士学历。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

  判决书说,邱纪方在担任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及主任医师期间,通过开处方,收受医药代表的药品回扣,共248978元。

  邱收受的药品回扣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律师辩解:邱无罪

  被告律师的理由是:邱收受的24万多元药品回扣,并不是利用他当科室主任及主任医师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他当医生开处方的便利。

  而开处方是一种技术性权力,与职务无关,不构成受贿罪(刑法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

  律师说,由此推断,邱收受药品回扣,不构成犯罪,只能依据《执业医师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来处理(即由卫生系统内部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吊销医生执业资格证等)。

  法院判决的依据

  下城区法院说,最新“两高意见”出台前,法院以受贿罪定罪的,大多是医院有管理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比如院长、药剂科主任等。

  而普通医生通过开处方拿药品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一直有较大争议。之前法院也很少处理。

  “两高意见”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和受贿罪相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够罪数额更高,量刑更轻。

  按浙江省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1.5万元至10万元,属数额较大,判刑5年以下;受贿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判刑5年以上。

  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是按刑法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判刑2年以下或拘役。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判刑10年以上或无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下城区法院对邱纪方一案的最终判决,依照的就是《刑法》和这份最新“两高意见”。

  被告律师不接受采访

  昨天,法院宣判后,记者联系了邱纪方的辩护律师,对方不愿意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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