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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办“午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6:16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崔 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校外午托班的管理,切实解决中小学生午餐午休问题,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市法制办会同教育部门起草了《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昨天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据市教育局统计,当前我市参加校外午托班的学生共有3.4万人,尽管可以加大回家午餐午休和校内午餐午休的工作力度,但由于受各方面的条件限制,校外午托仍将是我市中小学生午餐午休的重要方式。目前校外午托没有制度规范,没有主管部门,普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卫生和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规范了午托机构的设立条件、举办形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和引导现有校外午托班合法化,并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午托班,保障午托学生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午托”遵循“公益服务”原则

  校外午托服务于中小学生,也可以为社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如作为营利性企业登记,不利于对中小学生的保护,也不利于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规范,而且从目前的校外午托机构看,大都处于微利或收支基本平衡的财务状态。《办法》提出,校外午托机构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应遵循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校外午托机构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和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上通告。

  社区可设立“午托”机构

  现有午托班主要办在住宅楼房内,存在较大的消防隐患,且不方便监管。如果加大社区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力度,既解决社区中小学生的午托问题,又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场地设施,方便社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办法》规定,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范畴;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或其他各种方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中小学生午托需求。

  户籍人员可优先申请办“午托”

  《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但设立午托机构应具备一定条件,包括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须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有3万元以上资金,须符合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等,同等条件下深圳户籍人员办午托将给予优先照顾。对于午托机构的卫生和消防要求,相关部门将在《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制定相应指引。

  建筑物三层以上不能设“午托”

  《办法》对于午托机构的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场地设施方面,要求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平方米以上。

  午托机构人员应每年进行体检

  在人员健康方面,要求校外午托机构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安全的疾病。午托机构应每年安排工作人员体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可以上岗。并要求午托机构按照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25人以下的应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30人以内的午托学生,应增加一名以上的工作人员。

  必须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

  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要求校外午托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午托机构及返校的安全,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学生;未接到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校并积极查找;保证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校。

  午托机构须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在卫生管理义务方面,要求午托机构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合理,营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公示;建立食品留样制度;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另外,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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