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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的贪污贿赂大要案在本省案件中的比例达85%以上,位居全国前列。提起这一成绩,不能不归功于19年前在全国率先建立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以下简称“反贪局”),它的成立,成为我省检察体制改革的一次尝试,也使广东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从此开始走上专业化、正规化的轨道。
据统计,近20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4404件39679人,其中,查处大案25335件,占立案总数73.64%,其中厅级干部192人,追回赃款赃物价值60.87亿元。
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看来,30年来,广东检察机关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及时提出了检察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思路,在很多方面都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设立第一个反贪局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顺应形势发展强化反贪手段
广东是全国综合改革试验区,经济特区和珠三角是对外开放的窗口。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吞噬着改革开放的成果,削弱了人们对改革开放的信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检察机关查处了一大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但贪污受贿犯罪并未得到有效抑制。仅1989年1月至7月,全省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贪污犯罪案478件601人,比上一年同期分别上升62%和66%;受贿犯罪案287件328人,比上一年同期分别上升114%和119%。腐败之风侵蚀着党和国家机关的健康肌体,一批又一批的党员干部在“糖衣炮弹”面前倒下。
对此,时任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的肖扬在当年一次全省检察机关座谈会上作了深刻而透彻的分析:诱惑犯罪的因素日益增长,而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监督和抑制机制还不够有力,原有的经济检察机构受名称、力量、装备、技术和规格等限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经济犯罪外延很大,除贪污受贿外,还包括盗窃、诈骗、走私、偷税、挪用公款等,包罗万象,致使检察机关力量被分散,出现‘耕了别人的地,丢荒自己的田’现象。此外,经济检察机构与各个业务机构并列,使得它没有足够的权威和相对集中的权利去打击贪污受贿犯罪。”这番分析十分透彻。
1997年,刑法修改后,法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犯罪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职务侵占罪等,而这些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密切相关。率先成立反贪局正是广东检察机关顺应新形势发展而强化反贪手段的重大举措。20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依然坚持根据不同时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和打击重点,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法治保障。
举报侦查预防“一条龙”
反贪局的职权范围不同于过去的经济检察处,它的职责很明确,就是惩办贪污受贿犯罪的综合性职能部门,下设贪污贿赂案件举报中心、侦查、预防处和综合指导四个业务机构,形成一个举报、侦查、预防网络,把惩办犯罪和综合治理、打击和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培宇曾有过一段精彩的比喻,他说:举报是“龙头”,侦查是“龙身”,预防是“龙尾”;一条龙缺了头和尾,侦查就很难起作用。
就以当时刚成立的反贪局来说吧,甫一亮相,就来了个“下马威”。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的同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全省检察机关反贪局迅速行动,发动强大的宣传攻势,敦促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在通告期限内,全省共有3485名违法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代违法犯罪金额5040多万元,其中有处级干部439人,还有作案潜逃到境外的33名犯罪分子回来投案自首。据当时办案的检察人员回忆说,特别是在通告期限的最后一天,至深夜12点钟,还有人到反贪局排队等候投案自首。
20年的发展历程,反贪局体制机制日益完善,执法办案不断规范,队伍不断壮大,成为推进法治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谱写了保障改革开放的新篇章。本报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张安泰 统筹戎明昌
■典型案例
117人专案组破“9898”案
1998年9月,由中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广东省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查办湛江地区走私行贿和受贿放私案,简称“9898”专案。当时,检察机关主要是以广东省检察院和湛江市检察院为主,从各地抽调检察干警,组成117人的广东检察机关“9898”专案组。自当年9月28日至11月4日,共有57人主动坦白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