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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亿地下钱庄案一审确认2.01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8:1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孙颖)记者昨日了解到,在深圳备受关注的杜氏地下钱庄案,日前罗湖区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杜玲等6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3亿元,法院只支持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2.01亿元的指控,杜玲等6被告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6年到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万到1万元不等的罚款。

  杜玲是清远人,其与丈夫邓某良(在逃)在香港成立杜氏企业公司中港人民币找换行,杜玲任总店店主,并在深圳、广州两地成立办事处。据了解,杜玲因涉嫌非法经营,去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逮捕。

  记者从罗湖区法院了解到,邓、杜两人在深圳先后聘请被告莫某逢、陆某丽、陈某婷、杨某、谢某等人,并指令谢某通过虚假出资成立深圳市中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港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港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等,以这些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港币、人民币兑换业务。

  莫某逢等5被告在接到邓某良或杜玲从香港要求以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指令后,即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到银行柜台将所指令的换汇人民币金额汇给指定的公司或个人,邓、杜则收取各换汇公司或个人0.3%至0.5%的手续费,并通过找换行设定的换汇汇率与正常换汇汇率的差价非法牟利。其中,莫某逢负责深圳办事处结账、人员安排及记录每天换汇交易的情况;杨某、陈某婷、陆某丽等人负责到银行或网上操作换汇转账事宜;谢某用个人身份证帮杜玲成立上述涉案换汇公司。

  对于控方指控的其余40亿元非法经营数额,法院认为,公诉方没有列明非法换汇的时间、具体数额、涉案单位等犯罪事实及相关的证据,仅凭从大信大厦杜氏钱庄经营场所搜查出来的换汇书的书证,和香港中港人民币找换行的账单来指证,这些交易没有相关非法兑换外汇的公司或个人提供的相关证言证实,只有被告人签名确认的换汇底单或银行账单等证据,未经各经手人的确认,且这些证据并未到银行调取相关转账记录及查找相关换汇单位或个人核实,证据缺少连接点,且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不能相互印证。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换汇底单和银行账单,并不能得出被告人非法买卖外汇这唯一的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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