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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借款两千元 广东按揭受阻

  法院判决:银行按照有关程序为何某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阆中一村民举家迁往广东中山,在当地办理房屋按揭手续时,才知道自己在老家还有两千元的银行借款没还,已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的不良信用户。昨日,记者从阆中法院获悉,这起当地首例涉及公民个人信用记录的案件,日前已一审判决:当事人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不成立,银行按照有关程序为何某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支付当事人误工费、交通费400元。

  几年前,阆中市江南镇金银观村的何某举家迁往广东省中山市居住。2002年5月,阆中一家银行同阆中市各乡镇开展清收贷款活动,将乡镇贷款落实到相关受益农户,由银行逐步向承贷农户清收本息。2003年10月14日,阆中市江南镇金银观村书记罗某提供何某历欠乡统筹、村提留等欠款共计4219元,以何某名义与银行签订农户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元,借款期限33个月,由罗某之妻张某在借款合同上签上何某名字。该借款逾期后,无人偿还。2007年10月,何某在广东办理房屋按揭手续时,才得知自己存在逾期借款2000元,已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的不良信用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干部提供何某拖欠乡统筹、村提留等债务未经过何某认可,这笔债务不能发生民事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银行提供的以何某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第三人代为签订,未经何某授权,事后何某也未追认,因此何某与银行之间借款关系不成立,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苏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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