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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六大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9: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司法领域的新问题,确保我国金融安全,昨天,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六大措施:

  一、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据统计,自1999年下半年迄今,中、农、工、建四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了金融不良资产总额超过两万亿元,最近农业银行为加快改制,又剥离8000多亿金融不良资产,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将继续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

  三、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

  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

  五、保障证券市场稳定运行。

  六、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法院在审理公司案件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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