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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乐陵12月4日讯丈夫死后,媳妇卖掉了房子,并与买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公公不同意儿媳卖掉房子,便搬进房子里住着不走。买主田某见要不到房子,将卖主和其公公告到法院,法院判田某的合同无效。
据了解,乐陵市某村村民高某与丈夫有一共同房产,其丈夫死亡后,高某未经其公公邢某的同意便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田某。邢某闻讯,便搬入房内,以此方式拒绝卖房。
2008年10月份,田某一纸诉状将邢某和高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与高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归还其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为邢某与高某的共有财产,该房产有邢某的遗产成分,被继承人遗产未做分割继承,应为继承人邢某、高某共同共有。高某出售房产未经共同共有人邢某同意,其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