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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2月5日讯 台北地院判决前“调查局长”叶盛茂图利罪,刑度从5年起跳,法界有人认为叶向陈水扁通报情资时,7亿密帐早存在,但叶仍可被视为洗钱帮助犯,如见解成立,叶的刑度应从洗钱防制法规定的5年以下,与他一审被判10年徒刑差别相当大。
但就法论法,叶盛茂究竟应以图利罪来论处?或仅以洗钱帮助犯来论罪?他的委任律杜英达已扬言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如何看待台北地院这件引发争议判决的法律见解,成为未来叶盛茂决战二审的重头戏。
据台媒报道,法界人士认为,扁家资产非因叶盛茂的“图利”才拥有,就目前扁案呈现的犯罪事证及轮廓观察,无论扁家利用金改议题向金控业索贿,或在南港展览馆案、龙潭案中收取回扣,甚至诈领“国务机要费”汇往海外,这些犯罪行为产生的利益,叶盛茂都没有参与分工。
比方说,明知公务员没有加班,却制作加班的不实资料,造成支领不应得到的公款,就属图利罪的标准犯罪态样。
对照叶盛茂被认定的犯罪行为,艾格蒙联盟将所发现的扁家海外置产情资通报“调查局”,“调查局”在接获资讯时,扁家7亿元密帐早已存在,叶盛茂的行为,并无助于扁家累积或拥有这笔海外巨款,应构不上图利罪的法律要件,但充其量可视为洗钱帮犯。
不过,也有人支持图利罪判决,认为如果叶盛茂不向扁通报,扁家未被冻结的钱例如前“总统府”资政吴澧培代为“处理”的6000万元,就没有机会在海外继续转帐,这笔钱的挪动已妨害司法机关追诉,叶盛茂应以贪污图利罪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