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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四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18:15  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新闻网12月5日南昌讯(记者 邓小勇 报道)12月5日,记者从江西省社保局获悉,江西四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补缴的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在岗月平工资60%。

  四类人员养老保险可补缴

  据悉,以下四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用人单位中,具有按江西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城镇企事业单位整体新参保人员;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应补缴参保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

  

  补缴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在岗月平工资60%

  据了解,养老保险补缴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5年10月1日。1995年9月30日前按现行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补缴人员与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缴费比例按单位20%、个人8%计算;补缴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个人身份参保期间,缴费比例按20%计算。按本规定补缴参加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退休后缴费未满15年可延续缴费

  从2008年7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男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0周岁。

  单位改制职工一年内缴清免收滞纳金

  对于缴费困难的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收取;属于特困企业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因参保单位改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按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生效之日算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超过一年时间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属享受失业保险金或低保期间的人员可免收滞纳金,其他人员重新缴费时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

  编辑:刘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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