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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所有乡镇和街道展开
本报12月5日讯(记者 左燕东 实习生 张杰)将罪行轻微或已经改恶从善的罪犯放在社区内进行社会化的教育改造,这种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对应的方式——社区矫正开始在我省全面推进。今天举行的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这一工作进行部署,省领导杜玉林、胡苏平出席并讲话。
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于2007年,同年6月在太原、晋中两市的164个街道(乡镇)进行试点。目前,试点单位已对1034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交接和矫正,已有101人期满解除矫正。社区矫正能促使服刑人员改过自新、降低重新犯罪率,已经成为我国刑罚制度发展的新趋势。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决定在全省推进这一工作。具体进程为,2009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119个县(市、区)全部开展;2011年,所有乡(镇)、街道全面展开。
杜玉林指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人力和财力保障等诸多层面,综合性很强。他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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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